问答题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因贪污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忙,将揭发姜某199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吴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1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许某。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1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交待了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其藏在姜某家中,姜某为其销赃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1日抓获姜某,姜某一开始拒不承认,侦查人员甲、乙非常气愤,对其实施殴打,未造成姜某伤害,后姜某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待在其住处查获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并找到许某,从许某处调取到硬盘、磁盘、液晶显示器等物。

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首先,姜某199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1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姜某的供述虽然是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应当予以排除,但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仍可认定,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