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秦某(女,25岁,无业)自幼娇生惯养,成年后好逸恶劳,生活依靠父母。父母相继去世后,秦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便开始卖淫。她居无定所,经常在火车站、公园等处勾引嫖客进行卖淫活动。星期六的傍晚她在公园附近,遇到了来本市参加工作协调会的叶某(男,45岁,国家干部)。秦某主动与叶某搭讪,并对其进行挑逗和勾引,进而提出愿意与叶某发生两性关系。二人讲好嫖宿价格后,便去秦某租住的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宾馆服务员蒋某明知秦某是从事卖淫活动,却未予过问,直接安排房间给秦某和叶某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秦与叶发生完性关系后,叶付给秦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秦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叶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秦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叶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来开会的李某(也系外地人,在当地无固定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叶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秦某、叶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秦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叶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叶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叶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叶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5)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6)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