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金融法规

登录

判断题

案例分析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

本案例中,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因为乙信用社仍有甲公司所欠贷款5万元的债权未得到偿还。()

【参考答案】

错误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答案解析 ↓↓↓)

相关考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贷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贷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贷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偿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贷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应是()。

多项选择题 本案案例中,丙公司作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具有的权利是()。

多项选择题 按市场的功能不同,证券市场可以分为()。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考试题库网(kstiku.com)

备案号:湘ICP备14005140号-3

经营许可证号:湘B2-2014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