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担保公司诉称,2003年4月,张某依据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同时,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张某购买该车后,只偿还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个月的利息共8万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张某偿还剩余本息。后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以上公司的担保款10万元。 张某辩称,我对借款买装载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的款,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担保公司所诉,我从某银行借款1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该银行付过款。故此,甲担保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与我无关。 问:甲担保公司可否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
问答题 2005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8%。双方约定此借款的期限为1年,甲公司应于2006年6月30日返还本金与利息。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人在甲乙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上签章,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为此借款的本金300万元,保证期限3个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借款。2006年11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代为给付300万元本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2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戌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