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参考答案】

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是针对容积率而言的,容积率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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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当屋面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电辅助加热时,电辅助加热的配电回路如何设置电涌保护器?

问答题 GB50057-2010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作用时”…… (1)这里讲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还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 (2)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线时,建筑物内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刚好有屋面接闪器网格,该柱内钢筋(引下线)又如何与接闪网连接

问答题 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 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问答题 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问答题 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是应当把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还是只要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即可?(《建筑电气》杂志2012第一期P13林维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为引下线)

问答题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

问答题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问答题 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问答题 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问答题 GB50057-2010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一: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食堂、风雨操场是否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二:幼儿园是否属于学校建筑执行本条规范。

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问答题 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

问答题 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的火灾危险场所应为二类防雷按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是否可以认为丙类的仓库,车间均属于火灾危险场所而执行雷规中的这一条。

问答题 GB50057-2010有较大修改,请尽可能明示注意事项或审查要点。

问答题 一工程电气图纸标明其设计日期为2011年8月,此设计图纸于2012年2月报审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防雷内容,是否应采用新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此规范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进行审查?

问答题 《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第五章火灾报警第10答: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按建规执行,如何设计按火规执行。按建规对多层办公楼无明确要求设置,是否多层办公楼均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另像甲乙类工业厂房及造纸厂之类丙类厂房亦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本人理解,建规只是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场所列出,但并非只有这些场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建规所列场所均为火灾一级保护对象。果真如此就没必要设火灾二级保护对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