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系某S大法学院教授,于2014年被任命为B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后于2018年被免除职务。2019年5月1日因其在任职期间涉嫌严重受贿犯罪被B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5月5日被留置。留置期间,李某就其受贿事实进行了供述。监察委员会收集了李某的行贿人王某、崔某的证言;搜查李某住处取得李某受贿所得的名贵古玩字画、王某行贿时所附请托事项的留言字条。8月31日调查终结,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
若B市检察院认为李某涉嫌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如何处理?监察机关有何种制约、救济方式?
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做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问答题 若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该案需要补充核实,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 B市监察委将李某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B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问答题 若某市监察委员在对李某立案调查时,根据需要对妻子李某、行贿人王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否正确?